2006年11月28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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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返乡村民权利旁落
当地法院判决:不属法院受理范围
相关人士观点:对土政策缺乏审查和监督
对特殊主体权利处理不当

  新闻快读

  4名大学生毕业后没有找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但村里却认为他们不再是村集体成员,拒绝给其“村民待遇”。于是,4名大学生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于身份、户口关系追求平等权利的新型案件。随着大学生就业形势的日益严峻,越来越多的大学生会把户口迁回原籍,类似纠纷肯定会多起来。”11月26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蔡军评价这起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的大学生索要村民权案件时,作出了这样的判断。
  
  村委会
  大学生无权享受村民待遇
  贾涛是济南市市中区七贤庄村飞出的“金凤凰”——考上了全国著名的哈尔滨工业大学。可他万万没想到,大学毕业没有找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后,竟然连村民待遇都享受不到。与他同样遭遇的还有3人。
  1998年夏天,贾涛、林娜、吕元勋、陈士丽4人“金榜题名”。报到时,他们按照入学通知书的要求,将户口迁至就读的高校。毕业时,由于就业形势严峻,他们没有找到工作,将户口迁回村里。
  此时,七贤庄村土地被征用。村委会决定,将国家划拨的征地补偿款,按“土地补偿费”和“粮食补助费”两个项目,按人头向村民发放。出人意料的是,村委会以“大学生属于非农业户口”为由,将4位大学毕业生排除在外。
  2002年秋,村委会在村里承建了综合农贸市场,廉价向村民承租和出售沿街经营房。按规定,每人可购买30平方米。返乡大学毕业生再次被告知“没份儿”。

  一波三折
  一审驳回诉请检察院抗诉
  看到回村的退伍军人、嫁入村里的媳妇、落户村里的养子女等不同情况的人员,均可享受“村民待遇”,4名大学生多次找村干部协商,也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
  2003年8月,他们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他们享受与村民同等待遇。
  庭审时,村委会代理人的解释是:4人已经是非农业户口,不应享受村民待遇;至于他们将户口迁回村里,那是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需要。
  一审法院则认为,大学毕业后不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不应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分配权,4名大学生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生效后,4名大学生不服,联名向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
  市中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认为,4大学生现户口仍在七贤庄村,他们入校时迁出户籍,并不表明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是基于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大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不是就业,其生活费或学费主要依靠家中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供给,在其未就业之前否认其村民资格,违背了法律规定。
  2005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请抗诉,济南市检察院采纳了这一抗诉意见,依法向济南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6年3月24日,济南市中级法院裁定市中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此类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对于大学生认购经营房的诉求,法院同样作出“不予受理”的判决。理由是:村委会承建的经营房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财产,依法应当由村委会行使管理权,属于村委会自行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不过,这一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部分抗诉意见:“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七贤庄村村委会给付林娜等4人2002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的生活粮食补助费每人各500元。”
  林娜的母亲告诉记者:“明年,村委会就要换届选举了,这几个孩子可能还是跟过去一样没有选民资格。孩子们读了大学,却丢了应有的权利。”

  相关人士称
  利益之争背后是观念冲突
  市中区检察院民行科一位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目前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因征地补偿款等分配引发纠纷的申诉案件也逐年增加。产生此类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的原因,突出表现在村民自治权行使的不规范,村规民约、“土政策”等制定中缺乏强有力的审查和监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擅自决定分配事务,对出嫁女、招婿、丧偶、离异及继子女、大中专在校生和毕业生、义务兵等主体,是否享有权利往往处理不当,造成群众的迷茫。
  “表面上看这是利益之争,其实深层次凸显了经济发展带来的新旧价值观念的冲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军如此表示。
  蔡军说:“传统上,上大学就是吃皇粮、当干部。但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大学生没有找到工作,把户口迁回村里,他就应当享有参与分配集体经济利益的权利。目前,上大学被作为获得劳动技能的手段,接受高等教育并不意味着放弃参与分配村集体经济利益,村委会也不能想当然地取消他们参与分配村集体利益的机会。”
  (王爱民  王燕  袁成本)